上海:10月7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
9月7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及《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贷款期限和支持城市更新政策。
购买房龄在6年至35年之间的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从35年减房龄调整为30年,20年至35年之间调整为50减房龄。
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改造项目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和租金。
(资料图片)
提取申请人范围扩大至配偶、父母、子女。
新政策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
原文明确: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明确:
对借款人购买6(含)至35年之间房龄的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其中,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6(含)至20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35减房龄”的计算规则调整为不超过30年;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含)至35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15年调整为不超过“50减房龄”。
《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
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购买更新改造后房屋公积金提取。业主(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购房款。
二是支持项目建设期内租房公积金提取。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
三是扩大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3年10月7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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